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规范专利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科技厅《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豫教科技〔2020〕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搞好专利申报工作,保护我校发明创造专利权及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规,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同时应保护本校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如发现有侵权行为,应及时与校科研外事处联系,报学校按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第四条 凡我校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均应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为了保证我校专利文件的完整性和管理的规范性,我校教职工在申请专利时,需到科研外事处填写专利申请表,发明人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科研外事处,全程参与本部门教职工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专利转让和专利终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即专利权人为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发明人为个人。获得专利证书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属于学校持有的专利。
第六条 学校与外单位协作或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共同完成单位,如双方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中的规定办理。协作单位或委托单位不能因为提供科研资金或物质条件而吞享属于学校完成的或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包括: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二)履行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我校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四)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八条 教职工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须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十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由发明人填写《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专利申请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所在部门进行审查后报送科研外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部门上报的申请项目,科研外事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意见。经校领导批准后,对决定申请的项目,由科研外事处协助发明人开展申请工作。
第十二条 对欲申请专利的项目,应注意保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发明人及所在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应用等均应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
第十三条 对职务发明是否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是否撤回及专利权的提前中止等,发明人可提出理由和建议,决定权在学校。
第四章 专利成果转让和许可证贸易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项目的专利成果转让和专利许可证贸易由科研外事处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成果转让与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许可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仲裁等主要条款。对合同标的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 发明人及发明人所属部门应积极促成专利项目的技术转让和许可证贸易,使专利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第十七条 专利项目在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中与外单位产生的纠纷,由科研外事处负责牵头处理,发明人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有关费用及奖励
第十八条 发明人申报职务发明专利时,应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自行按时缴纳各种费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需自行缴纳代理费。专利授权后,及时登录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并将专利授权书及复印件、专利申报时的专利受理书和专利请求书报送科研外事处,由科研外事处统一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河南艺术职业学院科研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专利权属于我校的授权专利,经科研外事处审核,由学校给予资助。
(一)发明专利资助自授权之日起5年的年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资助。
(二)资助期内未能转让、实施的专利,学校原则上停止资助。被停止资助的专利,发明人或其所在部门如不愿放弃,可自行缴纳维持费。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专利成果转化。
(一)学校按发明人95%、所在部门3%、学校2%的比例,在发明人、所在部门、学校之间分配专利转化收益。
(二)学校获得的专利转化收益放入科研资助经费中,原则上用于专利申请、维持以及专利成果转化实施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视其学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科研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和领导协调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外事处是学校的专利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外处理有关专利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